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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产品质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4-06 11:09:19     作者: 华体会导航

  为了加强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法律法规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规定执收单位的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检定费。检验检定机构应向被检对象出示上述检验检定收费的依据。

  凡不按规定执收单位执收和不出示检验检定依据的检验检定收费的,受检单位和个人可以拒检。

  二、检验检定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重要生活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检定。定期检验检定目录和检验检定周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三、单位或个人自愿并与检验检定机构签定检验检定合同的委托检验检定(包括仲裁检验检定、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评价等,下同)。

  第七条定期检验检定因工作条件所限完不成检验检定参数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及时送上级检验测试的机构或其它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由抽样检验测试的机构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定报告,并按规定的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或个人收费。上级检测或其他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直接向受检单位或个人收费。上级检验测试的机构和其它检验测试的机构接受抽样检验测试的机构委托时,可按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的150%向抽样检验测试的机构收费,因不能及时完成定期检验检定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抽样检验测试的机构承担。

  委托检验检定,检验测试的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检验检定合同,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强制被检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测验证检定。凡强制受检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测验证检定,或不与委检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委托检验检定的收费标准按收费文件中规定的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定检产品的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按定检产品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第八条标准计量器具的检定,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工作计量器具的定期和强制检定,其检定收费标准不高于产品价格的,按规定检定收费标准执行;高于产品价格的,按产品价格的90%收费。

  第九条对定期检定和委托检定中需修理的计量器具,由送检方自主确定修理解决方法,同意在检定机构修理的,修理费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收取;没有行业标准的,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检定规程规定只需出具检定结果不需出具检定数据,而受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的,按检定收费标准的110%收费;受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工作段数据和要求提供测试项目的,参照规定检定收费标准收费。

  丢失计量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经原检定机构核准同意后予以补发,并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条在现场检验检定过程中,被检单位应提供对应的检验检定场所、交通运输、吊装工具、辅助人员等条件。不能提供对应条件的应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检测检定机构对各类检验检定,必须要按照规定向被检单位或个人出具检验检定报告,并由被检单位或个人签收。对不出具检验检定报告的,检验检定机构不得收费,被检单位可以拒缴。己经收费的,应按乱收费处理。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己获国家免检产品证书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进行的检验检定;

  第十三条各检验检定机构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被检单位有经国家认证的实验(检验)室,检验检定机构只派人对其检验检定质量做监督的检验检定,按不超过定期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的30%收费。

  第十四条受检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检定结果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一致的,复检检验检定费由受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检验检定费由差错责任方承担,按实际复检项目收费。

  第十五条出具检验检定结果报告半年后不交纳检验检定费的,按检验检定费每日0.0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因检验检定机构责任,未按规定期限或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10个工作日的,减收检验检定费20%;超出期限11至20个工作日的,减收检验检定费40%;超出期限21至30个工作日的,减收检验检定费60%;超出30个工作日的,不得收取检验检定费。

  因检验检定机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取样品的,其检验检定费和抽样费由检验检定机构承担。

  2、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收费人员、财务专员的配备,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4、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第十七条检验检定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核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检验检定机构要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填写或打印票据时,要注明检验检定产品的名字,凡不按规定填写票据的,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九条检验检定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验检定内容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确因单位或个人困难需要减免的,由受检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检验检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检验检定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定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按以上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检定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其他违反物价政策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